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 法 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 指标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行为,统一执行标准,依据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江苏省城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中条款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江苏省城市规 划管理技术规定一一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如有不同,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条本办法是与《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相配套的规范 性文件,适用于我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绿地面积计算标准如下: (一)方便到达的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上部,覆土层厚度不少于1.0米的绿地,按其水平 投影面积计算;覆土层厚度在0.6~1.0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覆土 层厚度小于0.6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二)方便到达的非住宅建筑屋顶上,覆土层厚度不少于0.6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 面积的1/2计算:覆土层厚度在0.3~0.6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4计算:覆 土层厚度小于0.3米的绿地或单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三)集中绿地中的硬质活动场地、人行步道面积均可计入绿地率,但硬质地面不宜大 于30%;堆场和车行交通使用的场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四)采用植草砖等生态措施的场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绿地率,但计入绿地 面积的植草砖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15%. (五)人工景观水体可计入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但计入绿地面积的人工景观水体面 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3%;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河沟等水体不 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六)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为: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计算 至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计算至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计算至红线; 对房屋计算至墙脚(散水),对其它围墙院墙计算至墙角. (七)悬空建筑物(如:阳台、雨篷、挑空楼)距地面垂直高度大于5米时,下方空间 的绿地可计入绿地面积,架空层下绿地不计入绿地面积. (八)落地绿地均按以上规则计算绿地面积.落地绿地是指覆盖各类生长机质,上部无 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 第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为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第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2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