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 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 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 于实施有关问题 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危 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和超 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超危大工程” )范围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和 超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州市级和县级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的安全 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 程地质、水文地质、市政管线设施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第五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并充分结合工程周 边环境地质条件,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因工程地质条件及水文 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建设风险.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 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 安全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专项设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新设备以及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对涉 及危大工程的内容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 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 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 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 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 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费,相关支付凭证复印件应留存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 交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清单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费、文明 措施费支付计划.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施工前 根据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 等,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 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内 容应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 、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 、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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