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区质安支队,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 城乡建设部令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 况,特制定《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中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大工程的 安全监督管理,委托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 施. 第四条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清单辨识、方案评审、条件 验收、领导带班、挂牌督办、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 危大工程清单.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周边环境、水文地质、施工工期、 工艺要求、劳动力安排、分部分项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等条件, 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危大工程清单应当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 位公章.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 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住建部关于危大工程 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内容还应当包括带班 领导信息、重大风险点位明细以及施工条件验收的节点和标准. 第七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专业承(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 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审 查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 实施. 第八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施工单 位应当从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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