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O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 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 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 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 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 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 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 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 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 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 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 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资格证书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