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 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 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 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 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八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河道整治 第三章河道利用 第四章河道保护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 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注淀、人工水道、河道沟 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的原则. 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 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 能. 第五条上海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本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 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河道的监督检查工 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