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6-05-18 浏览量:7609 冀法审【2007】8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 序和建设行为,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 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 管理条例》、水利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 目审查权限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道(包括滩地、淀泊、水库、人工水 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包括非防洪水利工程建设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 头、道路、管道、缆线、 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 公共设施,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的占用或者临时使用以及为上述 项目实施的钻探等(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 、岸线利用规划,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排涝 畅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并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行洪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 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 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 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水行 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否则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建设项目规模及 对区域防洪的影响程度,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 行分级受理和审查(详见附表): (一)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的项目 1.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调度的小清河分洪区、永定河泛区 、东淀、文安洼、贾口洼; 2.我省境内的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沟河、蓟运河、赵王 新河、大清河、新盖房分洪道、中亭河; 3.海河水利委员会直接管理的河道及水域:浊漳河侯壁以下、 清漳河匡门口以下、漳河、卫河、卫运河、漳卫新河、滦河潘家口 水库与大黑汀水库之间河段; 4.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边界河流;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其省(自治区、直辖市)界 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在上述河道(河段)管理范围内、行洪区、蓄滞洪区内修建大 中型建设项目,需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海河水 利委员会批准. (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省河系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项 目 1.主要行洪河道以及滦河大黑汀水库以下至滦县铁路桥段、青 龙河桃林口水库以下河段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省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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