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1为了规范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 息公开(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 制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行业 特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 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 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 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 4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是信息公开 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具体的信息公开工作. 5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遵循真实、准确、及时、公正、公平、合法和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等事项外,凡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与人民群众利益 密切相关的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 6信息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 得发布.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的信息不 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企业属于上市公司的,其公开的信息还应当遵守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企业信息公示等相关规定. 7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信息, 应当以清单方式细化并明确列出信息内容及时限要求,并根 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在确定公开信息时,重点包含下列内 容: (一)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用水、用气、用 热等办事服务信息; (二)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 (三)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 (四)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 (五)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开内容原则上以长期公开为主,如果涉及公示等阶段 性公开的内容,应当予以区分并作出专门规定. 8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 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 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 信息: (一)企事业单位概况 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性质、规模、经营范围、注册资 本、办公地址、营业场所、联系方式、相关服务等信息,企 事业单位领导姓名,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等. (二)服务信息 1.城市供水行业 (1)供水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 收费依据; (2)供水申请报装工作程序; (3)供水服务范围,供水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 程序、时限、网点设置、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 (4)计划类施工停水及恢复供水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