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 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根据国务院1993年第116号令《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 条例》、四川省人大1993年《四川省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05]174号) 等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庄建设(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政 府组织引导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全省农村地区 的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W 本办法所称的村,指城市规划(建成)区外,按行政建 制设立的村、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第三条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组织编制,编制成果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通过,报县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 技术指导. 第四条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村民大会和乡、镇人 民代表大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对村庄建设(治理)规 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村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用地布局等重大变更 的,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五条规划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 设施的建设规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技术 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 第六条规划应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 要求,坚持一切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坚持按照政府引导、群 众自愿的原则,以改善农村最急需、最直接、最基本的生产 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逐步完善各类基础设施. 第七条规划要始终坚持以发展生产和促进农民增收为 宗旨的原则,围绕推进农业产业化、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结 合农业生产力布局统筹规划村庄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安 排村庄居民点布局. 第八条规划应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与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村庄用地规模和人均建设 用地指标. 第九条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利用本地的 地理优势和地方建筑材料,注意保护历史文化和山水田园风 貌,塑造自然和谐的新农村建设特色. 2 第十条规划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 愿、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要求,把满足农民生活、生产和 发展需要作为规划的出发点. 第十一条开展规划编制工作时,应逐户进行调查研究, 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充分把握村庄基本情况,其具体要求 为: (一)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二)现场踏勘、走访调查和问题探讨. (三)分析村庄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人 居环境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分析村庄在自然环境、历史文化、院落布局、建 筑空间等方面的特点特色、发展规律和演变趋势. (五)分析村庄及其相邻地域的水文、地理特征情况. W*) 收集村民关心关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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