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 (2017年4月18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移交管理 第三章安全使用管理 第四章检测维护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桥梁、隧道管理,确保城市桥梁、隧 道完好、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 —4— 他区域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桥梁、隧道 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移交、安全使用、检测维护等,适用本条例. 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所涉桥梁、隧道的安全管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市城市桥梁、隧道与公路桥梁、隧道的界限范围由市级城 市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责任清晰、全面覆盖的原 则予以确认,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管理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 会,下同)应当加强对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 证检测评估、养护维修等各项资金投入. 第五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城市桥梁、隧道的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负有 监管责任.其所属的城市桥梁和隧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桥梁、 隧道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 通运输、水务、财政、园林和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 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隧道,其养 护维修责任人(以下简称养护人)为城市管理、水务、园林和林 业等部门,具体责任划分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已经出让经营权 -5 的城市桥梁、隧道,在经营期限内,其养护人为经营者,经营期 满后,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养护人;其他城市桥梁、隧道的养护 人为产权人. 第七条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隧道,同级人民政府 应当按年度统一安排检测评估和养护维修经费,并足额及时拨付; 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隧道,在经营期限内,其检测评估、 养护维修等经费由经营者承担;经营期满后,经检测合格依法交 还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其他城市桥梁、隧道的检测评估、养护维 修等经费由产权人承担. 第八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 应当建立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接到举报后及时调查, 依法处理. 第二章建设移交管理 第九条城市桥梁、隧道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城市涉水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等桥梁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的相应城市桥梁最高荷载等级规划设计.建设城市道路, 应当综合考虑连接该城市道路的城市桥梁、隧道的荷载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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