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粤交基〔2016〕107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 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的若子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公 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 理站、省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港珠澳大桥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化解工程缺陷 责任期满的工程质保金支付严重滞后的问题,减轻公路施工企业 负担,更好地维护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 发展,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 -1- 作的有关规定,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质量保证金 管理的若干意见》,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东省交通运输 2016年10月8日 -2-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质量 保证金管理的若子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推进工程缺陷 责任期满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严重滞后化解工作,减轻公路施 工企业负担,更好地维护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建设市 场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基本建设资 金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关于减轻 公路施工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 实际情况,提出加强和规范公路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的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管理 (一)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公路工程项目 已完成竣工决算审查和审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 检测鉴定合格,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且承包人已按合同要求 履行了质量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的项目,已通过了竣工验收,若 存在质量保证金未全部返还的,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 发包人须将承包人所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全部返还承包人. (二)已交工验收但尚未竣工验收的公路工程项目 1.已交工验收且通车试运营已满2年,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 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质量缺陷期义务,经验收质量合格后,同时 已完成竣工决算审查和审计,发包人应严格按合同中质量保证金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