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1998年8月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 于修改<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 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 第四次修正2015年7月30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 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河道规划 第三章河道保护 第四章河道治理 第五章河道利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行洪排涝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 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规划、保 护、治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但是属于国家权限的事项除外.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 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规划、保护、治理和利用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所需经费.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其 河道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 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河道日常管护的相 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保护河 道,检举、控告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河道规划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河道保护、治理、 利用的调查和评价,建立河道登记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公布河道名录,完善 河道规划相关的基础信息. 第八条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 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防洪标准规定. 第九条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 规划等部门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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