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码,1/40 P61 备案号:4017—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5095—1999 火力发电厂主厂房荷载设计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for designing load of main building in fossil fuel power plant 前言 《火力发电厂主厂房荷载设计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根据原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1993 年下达的任务编制的. 为了在火力发电厂主厂房设计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统一建设 标准,做到新建、扩建的火力发电厂主厂房设计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运行安全可靠,特制订本规程,以统一 火力发电厂主厂房设计荷载取值.火力发电厂主厂房设计中各工艺专业和土建专业均应遵守本规程,当有关专 业规定的荷载与本规程发生矛盾时,以本规程为准. 本规程是根据GBJ68一84《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和GBJ9一8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结合火力发电 厂主厂房特点制订的具体规定. 本规程中的荷载分类,荷载分项系数,主厂房主框架荷载效应组合,屋面、楼(地)面活荷载,吊车荷载, 风载体型系数等规定,直接引用自DL5022一93《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并对其中楼面活荷载 进行了少量调整和补充,主要补充了600MW级机组屋面、楼(地)面活荷载取值的规定. DL/T5054一1996《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以及DLGJ26一82《火力发电厂烟风煤粉管道设计 技术规定》是本规程管道荷载编制的依据.考虑到应与土建结构设计规范相协调的原则,增加补充和调整了设 备、管道荷载及动力荷载的计算规定.有关工艺设备、管道荷载向土建提供荷载资料应以本规程为准,工艺专 业自身的管道设计和支吊架设计,仍按工艺专业技术规定. 本规程仅对直接作用(荷载)作出了规定,间接作用(如地基变形、混凝土收缩、焊接变形、温度变化或地震 等作用)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均为提示的附录. 本规程的附录E为标准的附录. 本规程由西南电力设计院提出. 本规程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归口管理. 本规程由西南电力设计院负责编制.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丁志宏、蒋述清、李树炎、张儒用、蒋茂禄、程天麟、熊显彬. 本规程委托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1范围 1.0.1本规程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12MW~600MW级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火力发电厂主厂房设计,涉外 电厂工程设计可参照使用. 1.0.2本规程适用于火力发电厂主厂房由汽机房外侧A列柱至烟囱中心线、自0.000地面(含地下室)至屋面间的 主厂房及集中控制楼的工艺各专业及土建设计的荷载.在此范围内的烟囱、烟道设计荷载另见有关规定. 页码,2/40 1.0.3工艺专业提供荷载资料和土建结构设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