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8〕23号 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自 2008年3月1日起实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 法》(铁建设[2001]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附表式样 2.铁路竣工验收相关报告式样 3.正式验收证书式样 二00八年二月十三日 —1—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 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 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 路.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 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 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 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 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 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2—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 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 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 2.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 5.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6.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 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 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 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八条验收条件 (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 按设计文件建成;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5.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6.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 7.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