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 铁总计统〔2017177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 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进一步深化铁路建设路地合作机 制,充分调动路地双方积极性,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 实施主体在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方面工作优势,依法合规推 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 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铁路投 融资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并创新铁路与地方政府合作建设 —1 铁路的机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运输需要,路 地双方发挥自身优势,落实各自责任,切实做好征地拆迁、项目 实施等工作,共同推进国家铁路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 称总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实施推进的主体,应对建设项目工期、 质量、安全、环保负责;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应对 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实施、补偿安置、社会稳定负责. (二)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国铁 非控股合资铁路可参照执行. 二、主要任务 (三)落实征地拆迁出资,按照可研批复费用享受权益.总 公司与地方政府合资建设的铁路项目,总公司按照“地方政府出 资不少于征地拆迁费用”的原则与地方政府协商,明确地方政府 的资本金出资额度,明确以项目可研报告批复作为路地双方资本 金出资的依据,地方政府承担的征地拆迁费用以可研报告批复费 用为限享受股份权益;明确初步设计及实施过程中增加的征地拆 迁费用(含地方政府要求扩大拆迁面积)由地方政府承担,经路 地双方约定,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后计入建设成本.其中:因方案 变化、工类变更设计或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变化引起工程红线范围 内征地拆迁费用增加但未超出可研批复征地拆迁费用10%的部 分,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计入地方政府股份;超出10%的部分 作为合资公司资本公积,不计入地方政府股份. 设计用地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的敏感建筑物,按照环评批复 2 要求采用功能置换且既有资产划归项目公司的,其由地方政 府补偿费用可享受股份权益;其他由地方政府补偿费用可计入建 设成本,作为资本溢价,计入合资公司资本公积,不计入地方政 府股份. (四)确定征地拆迁组织推进模式,新开工项目按征地拆迁 费用合理包干组织实施.新开工路地合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 究阶段由项目公司或相关铁路局与地方政府签订铁路建设项目征 地拆迁包干框架协议,明确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并承担费 用的范围和内容,计入股份的权益额度,该协议作为可研上报的 前置条件其相关内容纳入可研批复文件.项目建设单位以初步设 计批复征地拆迁费用为基础,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 议,由地方政府根据实施协议明确的工期和费用要求组织实施. 征地拆迁实施协议签订后内容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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