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T5132-1995 批准日期:1996-01-01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实施日期:1996-01-01 1总则 1.0.1为适应森林旅游与森林公园建设的需要,统一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森林公园及其他森林旅游区总体设计. 1.0.3本规范制定的依据是《森林法》、《环境保护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 1.0.4森林公园总体设计的指导思想,应以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充分利用森林旅游资源,在已 有的基础上进行科学保护、合理布局、适度开发建设,为人们提供旅游度假、休憩、疗养、科学教育、文化 娱乐的场所,以开展森林旅游为宗旨,逐步提高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1.0.5森林公园总体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森林公园建设以生态经济和旅游经济理论为指导,以保护为前提,遵循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 原则.在开展森林旅游的同时,重点保护好森林生态环境. 1.0.5.2森林公园建设应以森林旅游资源为基础,以旅游客源市场为导向,其建设规模必须与游客规 模相适应.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进行适度建设,切实注重实效. 1.0.5.3森林公园应以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突出自然野趣和保健等多种功能,因地制宜,发挥自身优 势,形成独特风格和地方特色. 1.0.5.4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做好宏观控制;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应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可 视条件安排分步实施. 1.0.6森林公园总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2总体布局 2.1一般规定 2.1.1总体布局必须全面贯彻有关各项方针、政策及法规. 2.1.2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妥善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游览与生产和服务及生活等诸多 方面之间的关系. 2.1.3从公园的全局出发,统一安排;充分合理利用地域空间,因地制宜地满足森林公园多种功能 需要. 2.1.4在充分分析各功能特点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上,以游览区为核心,合理组织各功能系统,既要突 出各功能区特点,又要注意总体的协调性,使之各功能区之间相互配合、协调发展,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2.1.5要有长远观点,为今后发展留有余地. 2.2森林公园区划 2.2.1区划系统 2.2.2功能分区 2.2.2.1根据森林公园综合发展需要,结合地域特点,应因地制宜设置不同功能区. 2.2.2.2游览区:为游客游览观光区域.主要用于景区、景点建设;在不降低景观质量的条件下,为方 便游客及充实活动内容,可根据需要适当设置一定规模的饮食、购物、照相等服务与游艺项目. 271 LY/T5132-1995 游览区—景区 游乐区 一狩猎区 森林旅游区 一野营区 休、疗养区 接待服务区 森林公园 一生态保护区 生产经营区 行政管理区 管理、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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