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LY/T5133-96 中密度纤维板工程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MDF Engineering 1996-3-8发布 1996-3-2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林业部关于颁发《中密度纤维板工程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林计通字[1996]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工(集团)总公司: 由林业部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主编的《中密度纤维板工程设计规范》,业经我部审查通 过,批准为林业行业推荐性标准,现予颁布,代号LY/T5133一96,自1996年3月20日起 施行. 本《设计规范》由林业部负责解释,林业部昆明勘察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 部 一九九六年三月八日 1总则 第1.0.1条在中密度纤维板工程设计中,为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统一设计原 则和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以木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能力大于等于 55m3/d 采用干法工艺生产中密度纤维板的工程设计. 第1.0.3条中密度纤维板工程设计应按下列原则执行: 第1.0.3.1条保护环境、节省能源、节约用地、降低物料与人力消耗,注重经济效益 和社会效益. 第1.0.3.2条工艺设计应采用先进合理、切实可行的技术,积极采用成熟可靠的新工 艺、新设备:努力提高机械化、连续化、自动化水平,降低劳动强度,改善生产条件:产品 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1.0.3.3条扩建和改建的中密度纤维板工程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设施. 第1.0.4条中密度纤维板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规范的规定. 2 工艺组成 第2.0.1条中密度纤维板生产工艺设计应包括生产部分和辅助生产部分. 第2.0.2条生产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原料堆场、中密度纤维板车间. 第2.0.3条辅助生产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化验室、磨刀间、维修间、物料仓库、工具房以及其它辅助生产用房. 3 原料堆场 3.1 一般规定 第3.1.1条原料堆场贮存原料的数量不宜小于15d的生产用量. 第3.1.2条原料在原料堆场应分针、阔叶材贮存:当到材为木片时,宜设置木片堆场、 料仓或库房. 第3.1.3条原料堆场宜采用机械作业. 第3.1.4条工作制度:全年工作日数宜按280d计,每日工作宜1至2班,每班工作 应为8h 班有效工作时间应按6h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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