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2018]1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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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公路局,港珠澳大桥管理局,省公路事务中心: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合法批准设置的广告标牌设施,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因相关机构及政策调整等原因未能及时申请延续设置许可,且具体设置条件和标准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被许可人可在自《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许可机关或者许可事权承接机关提出延续设置许可申请,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二、自《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在公路上方(龙门架式)和跨线桥梁区域不得规划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对已批准的设施,其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并在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后自行拆除。原《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设置非公路标志技术指引>的通知》(粤公路函〔2017〕1051 号)同时废止。
三、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等区域内设置位置应当统一规划,按照先规划后许可的原则,自《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暂停办理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新设广告标牌设施的许可,待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设置位置专项规划出台后,再行办理。
四、各相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对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尽快组织业务培训学习,同时做好相关文件的立改废释;要注重科学统一规划和安全管理,加强对广告标牌设施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违法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行为,切实履行好交通运输部门法定职责。广告标牌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要主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广告标牌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广告标牌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8 年 11 月 14 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以及省政府令第142 号、第 169 号、第 172 号、第 241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规划、设置、维护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两侧是指从公路沿线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无边沟的,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 5 米起算,下同)外缘起算,高速公路 80 米,国道 50 米,省道 30 米,县道 20 米,乡道 10 米以内(含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标牌设施是指可用于承载、支撑各类广告的载体,其结构形式主要分为高耸式和落地式。
第五条 国道、省道是高速公路的,按高速公路规定办理。
第六条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未经规划批准的位置,不得设置广告标牌设施。
第七条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规划应当统一标准、合理布局、数量适当、协调美观,与城乡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并不得妨碍行车安全。
第八条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规划编制,应当按照《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预留一定的公益广告位置,确保公路两侧公益宣传需求。
第九条 下列区域不得规划广告标牌设施: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
(二)公路上方(龙门架式)和跨线桥梁;
(三)交通标志前 100 米范围内;属于国道的,交通标志前500 米范围内;
(四)隧道上方和洞口外 100 米范围内;边坡、坡脚护坡上,交通标志、安全设施上;
(五)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区域。
第十条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规划位置,纵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路基宽度、设计速度、中央分隔带、线形等因素。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间距要求(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区除外):
(一)高速公路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 2000 米,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 300 米;
(二)普通公路国道、省道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 1500 米,设中央分隔带公路的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 200 米;
(三)县道、乡道单侧间距不小于 1000 米;
(四)不设中央分隔带的公路,对向间距应当大于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规定的最小超车视距。
在不影响交通标志、安全设施正常使用和服务区、收费站服务功能的情况下,广告标牌设施在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设置不超过 6 块,在收费站广场、服务区(停车区)单侧设置不超过 4 块。
第十一条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规划:
(一)高速公路两侧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组织编制规划方案,按照《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要求,完成相关征询意见程序后发布实施;
(二)普通公路国道、省道两侧由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组织编制规划方案,按相关程序批准后,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三)县道、乡道两侧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组织编制规划方案,按相关程序批准后,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规划方案应当格式统一,依据充分,内容详实。规划方案应当包括《广东省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方案表》(附件 1)、全线规划位置示意彩图、分段(区域)规划位置详图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经公布实施的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方案,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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