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一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TSGT7005-2012)第1号修改单 (对2012年3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第五条修改为:“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 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 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 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 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 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 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 件A的规定;” 3.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 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 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 电梯使用标志.” 4.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 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 改;” 第(二)项修改为:“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 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 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 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 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 了有效整改;” 第(三)项修改为:“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 C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3项(含3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 22- 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 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 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 了有效整改.” 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自动扶梯 与自动人行道、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 的下次检验日期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 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 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 (一)“项目及类别”栏修改 1.4.2修改为:“扶手防爬/阻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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