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一杂物电梯》 (TSGT7006-2012)第1号修改单 (对2012年3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第五条修改为:“实施杂物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 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 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杂物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 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杂物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 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 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3.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 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 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 标志.” 4.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杂物电梯、 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杂 物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杂物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 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 (一)“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 1.1.2(4)修改为:“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 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2.在2.1中增加“(4)对人员不可进入的机房,从检修门或检修活板门门槛到需要维 护、调节或检修的任一部件的距离不大于600mm” -31- 2.1(3)最后加“;” 3.2.2修改为“机房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4.4.5(2)修改为“轿门、栅栏、卷帘等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 终端时错位” 5.将6.7(3)“门的锁紧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电气证实,只有在层门锁紧后杂物电梯 才能运行,当杂物电梯安装在允许公众进入的区域内时,该电气装置必须为电气安全装 置.”修改为:“门的锁紧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电气证实,只有在层门锁紧后杂物电梯才 能运行.” (二)“检验方法”栏修改 1.将2.1中的“目测”修改为“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2.3.7修改为“目测;测量相关数据” (三)增加的内容 1.增加3.10项,即:“项目及类别”为“警示标识C” “检验要求与内容”为 “对人员不可进入的杂物电梯井道,如果通往井道的门的尺寸超过0.30m 应当设置警 示标识”,“检验方法”为“目测” 2.增加4.8项,即:“项目及类别”为“警示标识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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