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 2012) 第1号修改单 一、将1.1修改为:目的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将1.2修改为: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手《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固定式(注1 1)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 (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 (废)热锅炉.” 三、将1.3修改为: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手以下设备: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手30L的蒸汽锅炉; “(2)额定蒸汽压力小手0.14Pa的蒸汽锅炉; “(3)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4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手 0.14W的热水锅炉; “(4)额定热功率小手0.14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5)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 1— 热装置.” 四、将1.4.3修改为:C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 且V>50L(V为设计正 常水位水容积,下同); “(2)热水锅炉,p<3.84Pa 且t<120℃;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4W≤Q≤0.7MW;液相 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Q≤4.2MW.” 五、将1.4.4修改为:D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4Pa 且30L≤V≤50L; “(2)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t≤95℃.” 删除注14. 六、将1.5修改为:进口锅炉 “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 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本 规程1.6的要求进行技术评审和批准.” 七、将1.6条修改为:“有关单位采用新材料、一 新工艺、新技术(包括引进境外技术、按照境外标 准制造、新结构等),与本规程不符时,或者本规 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 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 总局)申报,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 构或者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家质 2 检总局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八、将2.3.1表21注23修改为:“GB713中 所列的其他材料用作锅炉钢板时,其适用范围的选 用可以参照GB150《压力容器》的相关规定.” 将2.3.2表22注25增加一项:“(3)使用 条件和技术要求符合GBT16507《水管锅炉》和 GBT16508-《锅壳锅炉》的耐硫酸露点腐蚀钢 (09 CrCuSb)等材料可以用于锅炉尾部受热面.” 九、将3.3.2第一款修改为:“锅炉本体受压元 件的强度可以按照GBT16507.4《水管锅炉第4部 分: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者GBT16508.3《锅壳 锅炉第3部分:设计与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 核.当采用试验方法、可对比的经验设计方法或者 其他设计方法确定锅炉受压元件强度时,应当按照 本规程1.6的规定执行.” 十、将3.7.2第一款“对于额定工作压力不大 于2.5MPa的卧式内燃锅炉以及贯流式锅炉,工作环 境烟温小于或者等于600℃的受压元件连接,在满 足以下条件下可以采用干形接头的对接连接但不得 采用搭接连接:”修改为:“对于额定工作压力不 大于2.5MPa的卧式内燃锅炉、贯流式锅炉和锅壳式 余热锅炉,工作环境烟温大于600℃并且受烟气直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