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机械工业部部标准 (指导性技术文件) SJ/Z2067-82 电子工业专用设备锻件通用技术要求 1982-02-18发布 1982-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机械工业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机械工业部部标准 SJ/Z2067-82 电子工业专用设备锻件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蟹上自由锻造的碳素钢和合金结构钢锻件. 1锻件使用的材料,其牌号应符合图样规定并应有保证钢材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的 出厂合格证书.对没有合格证或有合格证而有怀疑者,必须经检验部门对其化学成分和 机械性能进行检验.选代用材料时,要经用户或设计、工艺部门同意. 2锻造前应清除材料表面缺陷,不得将带有缺陷的材料进行锻造. 3锻造表面不应有锻伤、折叠、裂纹等缺陷.需要机械加工的锻件表面缺陷的最大 深度,一般不得超过公称单边余量的1/2. 4锻件内部不应有影响其强度的缺陷,如气孔、折叠、裂纹、夹渣等,重要锻件需 要进行磁力或超声探伤, 5锻件的几何形状和尺寸,应符合锻件图样或工艺文件的规定. 6锻件的加工余量与公整按JZ1~27一59《锤上自由锻造锻件机械加工余量与公 差》的规定. 7含碳量在0.3%以上的碳钢锻件必须进行热处理.含碳量在0.3%以下的碳钢煅件 允许不进行热处理. 8为使锻件在机械加工时定位方便,端头所形成的倒角不应超过10°. 9对含碳量不超过0.3%的碳钢细长杆锻件,当弯曲度小于长度的1%时,允许在冷 却状态下娇正, 1锻件表面不允许有过烧或超过下表规定的脱碳层深度.需机械加工的表面的脱 碳层深度.不得超过加工余量的75%. 锻件直径或厚度 脱碳层深度(单而) 锻件直径或厚度 脱碳层深度(单面) 6~15 0.5 71~100 1.4 10~30 0.6 101~150 1.7 31~50 0.8 151~180 2.1 51~70 1.1 >180 2.5 第四机械工业部1982-02-18发布 1982-07-01实施 1 SJ/Z2067-82 11锻件应有适当的锻造比.当用钢坯锻造时,如按主体断面计算,则其锻造比不 应小于1.5,如按法兰或其它凸出部分计算,则不应小于1.3,特殊要求应在技术文件中 注明. 12锻件的锻造加热、冷却、退火温度规范,按工艺文件的规定执行,参见附 录A. 13设计部门对锻件有机械性能要求时必须在图样或技术文件中说明. 14经热处理后,在冷却状态下矫正过的锻件应进行回火. 附录A 锻件的锻造加热、冷却、退火温度规范. 材料名称 材料牌号 温度 冷却方式 退火 冷却方式 始锻 终锻 加热温度℃ 1250 1050 纯铁 Dr 850 650 一 A1、A2 1250 700 空气中冷却 普通碳素结构铜 As、A、As 1250 750 A、A 1200 750 10、15、20 1250 700 35 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