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AF 081.2-2021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调用行为记录能力要求 第2部分:保存和展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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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33.050 CCS M 30 团 体 标准 T/TAF081.2-2021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调用行为记录能力 要求第2部分:保存和展示 Applications call behavior record capabi l ity requirements of smart mobile terminal-Part 2:Save Display 2021-12-13发布 2021-12-13实施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发布 T/TAF081.2-2021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1 3.1术语和定义 .........1 3.2缩略语. 2 4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调用行为保存要求 4 2 4.1保存内容.. 4.2保存期限 . . 2 5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调用行为展示要求 5.1基本展示要求....... 5.2扩展展示要求 3 附录A(资料性)调用行为保存和展示要求 4 4 T/TAF081.2-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T/TAF081-2021《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调用行为记录能力要求》的第2部分:保存与展 示.该系列已发布了以下部分: 一一第1部分:总则.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电信终端产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博鼎实华(北京)技术有 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三星 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小米 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郑州信大捷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腾、刘陶、王嘉义、杜云、王艳红、武林娜、宁华、董霁、贾科、衣强、詹 维骁、游苏英、王江胜、姚一楠、赵晓娜、梅小虎、赵中杰、吴越、付继贤、杨明慧、邹海荣、陶永、 张惊诚、刘献伦. 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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