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35.240.01 L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6625.4-2021 智慧城市 数据融合 第4部分:开放共享要求 Smart city-Data fusion-Part 4:Opening and sharing requirements 2021-04-30发布 2021-11-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 36625.4-2021 目次 前言 1范围 2术语和定义 3概述 4智慧城市数据融合开放共享的基本模式 2 5数据融合开放共享业务需求 5.1政府政务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对数据开放共享的业务需求 5.2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对数据开放共享的业务需求 3 5.3企业信息系统对数据开放共享的业务需求 5.4个人终端对数据开放共享的业务需求 6智慧城市数据融合开放共享特征 6.1支持跨领域数据融合开放共享 6.2支持开放共享场景演进 支持数据重用 6.4 差异性数据可信级别 6.5 涉及时延敏感业务: 6.6涉及信息安全和隐私 7数据融合开放共享技术要求 7.1 数据开放共享实施原则 7.2 元数据要求 7.3 数据模型要求 7.4 数据质量管理要求 7.5 数据可移植要求 7.6 数据互操作要求 7.7 数据安全要求 7.8 隐私保护要求 数据开放共享服务要求 参考文献.
GB/T 36625.4-2021 前言 GB/T36625《智慧城市数据融合》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一第1部分:概念模型; 第2部分:数据编码规范; 一第3部分:数据采集规范; 一第4部分:开放共享要求; 一第5部分:市政基础设施数据元素。
本部分为GB/T36625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通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85)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信息科学研究院、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 集团公司、智慧神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贾雪琴、藏磊、蒲菊华、崔吴、王琦、胡媛、张博钧、李资、封顺天、毛峻岭、袁媛、 秦永辉。
GB/T 36625.4-2021 智慧城市数据融合 第4部分:开放共享要求 1范围 GB/T36625的本部分规定了智慧城市数据融合开放共享的基本模式、业务需求、特征和技术要 求等。
本部分适用于规范智慧城市数据融合过程中相关数据的开放和共享。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数据开放dataopening 数据拥有方将数据向政府政务部门、企业单位和城市公众等相关方开放。
2.2 数据共享data sharing 在一定的条件下,数据拥有方将数据与相关方共同使用。
注:根据不同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以及不予共享。
2.3 元数据metadata 定义和描述其他数据的数据。
[GB/T 18391.1-2009,定义3.2.16] 2.4 数据模型data model 数据的图形或者文字性表示,指明其特性、结构和相互间关系。
[GB/T18391.1-2009,定义3.2.7] 3概述 3.1智慧城市的数据开放共享,是指相关方在智慧城市建设、管理、运营以及提供和使用智慧城市服务 过程中所产生、制作、获取、拥有的数据,按照一定的规则,在某一相关方内部或相关方之间流转的行为。
3.2智慧城市相关方主要包括: 一一政府政务部门:主要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一企业单位:主要指各类企业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团体等; 一城市公众:主要指城市市民个体。
3.3智慧城市数据融合开放共享的适用对象可包括: -政府政务相关部门信息系统:作为政府政务部门的信息化设施,一方面支撑部门内部信息传 达、信息存储和信息操作,另一方面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分级别、分权限将信息开放给其他智 慧城市相关方;同时,从其他相关方系统获取有益于城市管理和治理的数据。
GB/T36625.4-2021 注1:政府政务相关部门信息系统指政府政务部门用于向其他政府政务部门、企业单位和城市公众开放数据和/或 者共享数据的系统,一般是电子政务系统。
-一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系统:采集城市基础设施数据、监控城市基础设施运行情况,并能根据预设 规则进行预警和处置。
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系统采集的数据能够为政府政务部门规划、企业发 现市场、城市公众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