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91.100.10 Q1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75—2007 代替GB175-1999 GB1344—1999 GB12958—1999 通用硅酸盐水泥 Common portland cement 2007-11-09发布 2008-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175—2007 前 言 本标准第7.1、7.3.1、7.3.2、7.3.3、9.4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与欧洲水泥标准EN197-1:2000《通用波特兰水泥》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75一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344一1999《矿渣硅 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2958一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三个标准. 与GB175-1999、GB1344一1999、GB12958一1999相比,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 全文强制改为条文强制(本版前言); —增加了通用硅酸盐水泥的定义(本版第3章); —将各品种水泥的定义取消(原版GB175一1999、GB1344一1999、GB12958—1999第3章); —将组分与材料合并为一章(原版GB175—1999、GB1344一1999、GB12958一1999第4章, 本版第5章); 一普通硅酸盐水泥中“掺活性混合材料时,最大掺量不超过15%,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 5%的窑灰或不超过水泥质量10%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来代替”改为“活性混合材料掺加量为 >5%且≤20%,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且符合本标准第5.2.4条的非活性混合材料 或不超过水泥质量5%且符合本标准第5.2.5条的窑灰代替”(原版GB175一1999中第3.2 条,本版第5.1条); 一将矿渣硅酸盐水泥中矿渣掺加量由“20%~70%”改为“>20%且≤70%”,并分为A型和B型. A型矿渣掺量>20%且≤50%,代号PSA;B型矿渣掺量>50%且≤70%,代号PSB (原版GB1344一1999中第3.1条,本版第5.1条); 一将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中火山灰质混合材料掺量由“20%~50%”改为“>20%且≤40%” (原版GB1344一1999中第3.2条,本版第5.1条); 一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混合材料总掺加量由“应大于15%,但不超过50%”改为“>20%且 ≤50%”(原版GB12958一1999中第3章,本版第5.1条); —材料中增加了粒化高炉矿渣粉(本版第5.2.3、5.2.4条); ——取消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允许掺加粒化精炼铬铁渣、粒化增钙液态渣、粒化碳素铬铁渣、粒化 高炉钛矿渣等混合材料以及符合附录A新开辟的混合材料,并将附录A取消(原版 GB12958一1999中第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