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957-2003 前言 本标准的第4章、第7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对应于IEC62013-1:1999《可燃气体环境下矿用帽灯第1部分:总体要求结构和防爆试 验》(英文版),与IEC62013-1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代替GB7957一1987《矿用安全帽灯》,与GB7957一198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增加了额定电压、额定电流和额定功率的限制(见4.2.1); 一-增加了塑料外壳表面电阻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4.3.3和5.3); —修改了灯头结构的要求(1987版的2.2.4;本版的4.11.4); 一增加了灯头强度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4.11.5和5.9.2); 一一修改了蓄电池槽的抗冲击强度(1987版的2.1.2.3;本版的5.8); 一删除了蓄电池容量的要求和试验方法(1987版的2.5.2和3.11); 一一删除了照度的要求和试验方法(1987版的2.1.5和3.5); 一增加了蓄电池强度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4.13.4和5.9); —增加了电缆导电能力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4.14.3和5.14); 一增加了电缆护套耐脂肪酸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4.14.4和5.15).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执行本标准,过渡期为6个月;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 2年后,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本标准的产品.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防爆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负责起草,兰州矿灯厂、贵阳矿灯厂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炳和、臧才运、高小桦、胡梅利、浦世元. 本标准于1987年6月18日首次发布,于2003年11月第一次修订. I GB7957—2003 矿灯安全性能通用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灯安全性能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矿灯安全性能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36.1-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eqv IEC60079-0:1998) GB3836.3一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增安型“e”(eqv IEC60079-7:1990) GB/T4942.2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GB/T4942.2一1993,eqv IEC60947-1:1988) MT395矿灯短路保护装置 MT818.10煤矿用阻燃电缆第1单元:煤矿用移动类阻燃软电缆第10部分:煤矿用矿工帽 灯线 MT911矿灯灯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