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厂矿企业内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技术考试标准 GB11342-1989 为了加强厂矿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 驾驶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保证行车安全,特制订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只允许在厂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不适用于各类铁路机车 和轨道上行驶的车辆以及专用于载人的车辆的驾驶人员. 2厂内机动车辆的具体分类 见附录A(补充件). 3参加考核的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具备的条件 3.1年满18周岁以上(初学驾驶员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具有不低于初中毕业的文 化程度. 3.2身体条件 3.2.1身高:驾驶大型车辆须身高1.60m以上、驾驶其他车辆须身高1.50m以上. 3.2.2视力:两眼均为0.7以上(包括矫正视力). 3.2.3辨色力:无赤绿色盲或全色盲. 3.2.4听力:左、右耳距音叉0.50m能辨清声音方向. 3.2.5心、肺、血压均正常. 3.2.6无癫痫、精神病、突发性昏厥及其他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病症或生理缺陷. 3.3具有从事机动车辆驾驶所需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和独立驾驶的能力. 4培训、考核、发证、复审 4.1培训 4.1.1安全技术培训由市、地以上(含市、地、下同)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组织进 行. 4.1.2安全技术培训必须根据报考车类的要求,按本标准相应的内容进行,培训时间一 般不应少于八十学时. 4.1.3“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登记表”式样见附录G(参考件). 4.2考核 4.2.1培训期满,由市、地以上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考核. 4.2.2初考者只准报考一种车类. 4.2.3初考科目和考试顺序: a.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 b. 场内驾驶考试; C. 道路驾驶考试; 4.2.4在应考科目中,任何一项不合格,余下的科目不再进行,但合格科目的成绩暂予 保留,并允许在两个月内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考试终止,成绩不再保留,如 要求继续考核,须重新培训. 4.3发证 4.3.1全部应考科目考试合格者,经市、地以上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审查批准后, 发给《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证》. 4.3.2《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证》式样由国家统一制定,见附录B(补充件). 4.4复审 4.4.1取得驾驶证的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由市、地以上劳动部门或其指定单位每两年 进行一次复审. 4.4.2复审内容: 8. 进行体格检查; b. 对事故责任者检查; C. 复试安全技术理论. 4.4.3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驾驶证.凡未经 复审者,不得继续驾驶车辆. 4.4.4参加复审人员在两年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经所在单位审查并体检合格者,报复审 部门批准,可免试一次,但不得连续免试. 4.4.5复审情况由复审部门在驾驶证上注明签章.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