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7.040 A16 MZ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031—2012 自然灾害风险分级方法 Grading methods of natural disaster risk 2012-03-14发布 2012-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 MZ/T031—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全国减灾救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07)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民政部-教育部减灾与应急管理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宁、史培军、张鹏、吴吉东、胡爱军、李春华.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Ⅱ MZ/T031—2012 自然灾害风险分级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然灾害风险的分级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和研究等工作.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自然灾害natural disaster 以自然因素造成人类生命、财产、社会功能和生态环境等损害的事件或现象. [GB/T26376-2010 定义2.1] 2.2 自然灾害风险natural disaster risk 以自然变异为主因导致的未来不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损失. 3分级原则 3.1科学性 自然灾害风险等级划分以自然灾害风险的定义作为划分依据,参考自然灾害风险的相关 标准和相关研究成果. 3.2实用性 自然灾害风险等级划分依据自然灾害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产生的后果的等级来决 定,划分的等级与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一致. 3.3可扩展性 自然灾害风险分级方法的分级指标可以依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4分级方法 4.1基本方法 自然灾害风险分级由自然灾害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产生的后果来决定.以P代表自 然灾害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的分级,以C代表自然灾害风险事件产生的后果的分级,以R 代表自然灾害风险.自然灾害风险R的分级由P和C的乘积决定(式1).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