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说明 编号:CNAS-EC-044:2015 第1页共3页 CNAS 关于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评审方式调整的说明 1.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文件的制定,遵循了《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和《多场所认证 机构认可规则》(CNAS-RCO5)等认可规则的政策和原则,适用于多场所认证机构 的认可申请与受理、信息通报、评审实施和认可证书颁发等过程,是对CNAS现 行认可规则中部分内容的进一步补充说明. 2.引用文件 CNAS-ASC01:2012《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制度体系表》 CNAS-RC01:2014《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3:201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CNAS-RC04:2013《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CNAS-RC05:2014《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3.术语和定义 CNAS一ASC01:2012《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制度体系 表》中的定义和以下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3.1关键场所初次认可 CNAS正式表明以下关键场所具备在认可范围内实施特定关键活动的能力: a)多场所认证机构初次认可中包含的关键场所; b)已获认可的认证机构新增加的关键场所; c)已获认可的多场所认证机构中新增加基本认可制度的关键场所. 4.认可过程 4.1认可申请与受理 4.1.1关键场所初次认可时,与申请事项有关的关键场所应至少已实施过经 总部授权的关键活动,并在认证机构最近一次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中覆盖了授 权范围的关键活动. 注:本文件4.1.1是对CNAS-RC05:2014中4.1的部分内容的补充说明. 4.1.2在受理认可申请后,CNAS将基于对该认证机构以往获认可的关键场所运作 情况的评估,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a)尚无关键场所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新增加的关键场所须经CNAS评审 并获认可后方可参与获认可的关键活动. 发布日期:2015年06月23日 实施日期:2015年07月01日 认可说明 编号:CNAS-EC-044:2015 第2页共3页 b)部分关键场所已获认可的认证机构,CNAS允许新增加的关键场所或者 已获认可新增加基本认可制度的关键场所在获认可前在其总部的有效 控制下最多可参与20张与带CAS认可标识认证证书有关的关键活动. 注:本文件4.1.2是对CNAS-RC05:2014中5.2的补充说明. 4.2信息通报 已获认可的认证机构发生如下与关键场关的变化时,应向CNAS报送信 息: a)增加或减少关键场所; b)已获认可的关键场所增加或减少基本认可制度; c)已获认可的关键场所在基本认可制度内增加或减少分项认可制度、增 加或减少授权的业务范围、增加或减少授权的关键活动等. 注:本文件4.2是对CNAS一RC03:2013中4.1.15)的补充说明. 4.3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