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EL-21-2022 集团化企业内部实验室认可说明(试行).pdf

cnas,实验室认可,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合格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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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说明 编号:CNAS-EL-21:2022 第1页共8页 CNAS 集团化企业内部实验室认可说明(试行) 1范围 本说明适用于CNAS对申请或维持集团化企业内部实验室的认可活动. 本说明中的集团化企业内部实验室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以检测集团企 业内部生产的产品和相关原辅材料为主要业务;2)集团总部须具有独立运行的 实验室.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 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NAS-RLO1《实验室认可规则》 CNAS-RLO2《能力验证规则》 CNAS-CLO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3认可条件 申请集团化企业内部实验室认可,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款: 3.1集团化企业内部实验室管理运行5年及以上,建立不断完善的集团化管理机 制. 3.2集团总部申请按照集团化企业内部实验室模式进行认可时,已获认可的集团 总部实验室和子公司实验室的数量不少于10家. 3.3集团化企业内部实验室应有明确的组织架构及各层级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 系,集团总部相关部门或者集团总部实验室对子公司实验室应有明确的质量评 价机制. 4评审模式 4.1集团总部 4.1.1对集团总部实验室的评审,按照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的要求, 每次评审都采用现场评审方式(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下 除外),评审组应对集团总部相关部门涉及实验室管理体系的活动实施评审. 4.1.2集团总部相关部门或总部实验室对其子公司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进行评价,其评价结果可为CNAS统筹安排子公司实验室开展现场评审和远程评审 提供参考依据. 4.2子公司实验室 4.2.1子公司实验室须为非独立法人实验室,且按照本集团对子公司实验室的管 发布日期:2022年1月10日 实施日期:2022年3月1日 认可说明 编号:CNAS-EL-21:2022 第2页共8页 理要求实施管理,当集团总部实验室尚未通过认可时,子公司实验室如需申请认 可,应以独立实验室名义单独申请认可而不适用于本说明. 4.2.2子公司实验室按照本说明认可时,其初次评审、涉及新领域的扩项评审、 场所搬迁等均需接受CNAS组织的现场评审(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突发事件等 特殊情况下除外). 4.2.3子公司实验室常规的定期监督评审、复评审,应根据对集团总部实验室现 场评审结论,采用“部分子公司实验室现场评审部分子公司实验室远程评审” 的方式进行.远程评审安排的比例不应超过评审子公司实验室总数的30%(发生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下除外). 4.2.4远程评审应优先选择诚信、质量及管理体系运行一贯良好的子公司实验室, 由对集团总部实验室实施评审的评审组提出建议.对遭受过行政处罚、运行时间 短、客户多、能力验证不满意频次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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