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 CNAS-GL024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过程的 质量控制指南 Guidance on Quality Control Of Forensic ldentify Proces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18年4月18日发布 2018年5月1日实施 CNAS-GL024:2018 第1页共12页 前言 本指南规定了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旨在指导司法 鉴定/法庭科学鉴定过程的质量控制活动.本指南不包括司法鉴定/法庭科学各个 领域的特殊要求. 2018年4月18日发布 2018年5月1日实施 CNAS-GL024:2018 第2页共12页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过程的质量控制指南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从事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的鉴 定过程质量控制. 2引用文件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JJF1059.1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与表示 CNAS-CLO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3术语和定义 3.1鉴定过程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机构按照委托受理协议要求,对受理的检材/样本 (输入)进行鉴定,并最终形成鉴定文书(输出)的相互关联的一组活动. 3.2鉴定文书 鉴定人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就案(事)件中专门性问题,对送检材料进 行鉴定后出具的法律文书,是鉴定意见的书面报告形式. 4鉴定过程控制要求 4.1总则 4.1.1鉴定的关键过程,包括委托受理,鉴定方法选择、验证和确认,抽样/取 样,检材/样本的处置,检测/检验,数据处理与控制,外部信息利用,测量不确 定度的评定,鉴定文书形成,不符合鉴定工作处置. 4.1.2鉴定机构从委托受理到发出鉴定文书的全过程应有清晰的流程控制. 4.2委托受理 4.2.1鉴定机构应建立和实施委托受理政策和程序.这些政策和程序应确保: a)满足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 b)鉴定机构具有满足委托方鉴定要求的能力以及人力、物力和信息资源; c)对委托受理方式、步骤和内容予以明确规定. 4.2.2委托受理应以有效和可行的方式进行,可分为常规受理和特殊情况受理. 4.2.2.1对于常规、重复性或客户要求不变的例行鉴定工作,授权人员只需履行常 2018年4月18日发布 2018年5月1日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