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 CNAS-GL36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过程的质量控制指南 Guidance on Quality Control Of Forensic ldentify Proces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14年11月20日发布 2014年11月20日实施 CNAS-GL36:2014 第1页共11页 前言 本指南规定了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旨在指导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鉴定过程的质量控制活动.本指南不包括司法鉴定/法庭科学各个领域的特 殊要求. 2014年11月20日发布 2014年11月20日实施 CNAS-GL36:2014 第2页共11页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过程的质量控制指南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从事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的鉴定过 程质量控制. 2引用文件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JJF1059.1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与表示 CNAS-CLO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3术语和定义 3.1鉴定过程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机构按照委托受理协议要求,对受理的检材/样本(输入) 进行检测/检验,并最终形成鉴定文书(输出)的相互关联的一组活动. 3.2鉴定文书 鉴定人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就案(事)件中专门性问题,对送检材料进行鉴 定后出具的法律文书,是鉴定意见的书面报告形式. 4鉴定过程控制要求 4.1总则 4.1.1鉴定的关键过程,包括受理、抽样/取样、检材/样本的处置、鉴定方法确认、 检测/检验、分包、数据处理与控制、鉴定文书形成. 4.1.2鉴定机构从受理到发出鉴定文书的全过程应有清晰的流程控制. 4.2委托受理 4.2.1鉴定机构应建立和实施委托受理政策和程序.这些政策和程序应确保: a)鉴定机构具有满足委托方鉴定要求的能力以及人力、物力和信息资源. b)对委托受理方式、步骤和内容予以明确规定. c)满足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 4.2.2委托受理应以有效和可行的方式进行,可分为常规受理和特殊情况受理. 4.2.2.1对于常规、重复性或客户要求不变的例行鉴定工作,授权人员只需履行常规受 理程序. 4.2.2.2对于新的、复杂的、工作量大和鉴定难度高的鉴定工作,需进行全面的评审, 2014年11月20日发布 2014年11月20日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