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C07-2017 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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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 CNAS-RCO7 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Certification Bodies with Foreign Location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17年1月1日发布 2017年1月1日实施 CNAS-RC07:2017 第1页共6页 前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 本文件为CNAS对具有境外场所认证机构认可的专用规则,与其他必要认可规 则和认可准则共同形成CNAS对认证机构认可的要求. 本文件代替CNAS-RC07:2014 修订内容包括: 1.删除了对CNAS-RC01的引用,调整了文件结构,删除了对CNAS-RC05多余的 引用; 2.加入了IAF ID12:2015中关于远程评审的定义; 3.调整文件序号等编辑修订. 2017年1月1日发布 2017年1月1日实施 CNAS-RC07:2017 第2页共6页 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1范围 1.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作为国际认可论坛(IAF) /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多边承认协议(MLA)成员,为履行成员义务,实施 IAF/PAC跨国认可政策,特制定本文件. 1.2本文件规定了CNAS对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 实施认可的政策和程序,是对 CNAS-RCO5《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的补充和进一步说明,适用于CNAS对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的认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 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 修订)适用. CNAS-RCO5《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3术语和定义 3.1境外场所 认证机构在其总部所在国/境外的国家和地区设立的实施认证和(或)管理认证 活动的场所. 注1:可以是总部位于中国境内的认证机构在中国以外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场所;也可以是总部位于中国以外或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场所. 注2:是否为境外场所与该场所的组成(如办公室、人员等)或其与认证机构的 法律关系(如分包、授权等)无关.资料性附录A就认证机构与其国外实体和子公司 之间可能的关系给出了示例. 3.2远程人员 为认证机构在境外实施认证活动,且不在认证机构境外场所工作的内部的或外 部的人员. 3.3当地认可机构 2017年1月1日发布 2017年1月1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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