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 CNAS-SC26 EPA复合木制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Accreditation Scheme for Bodies providing Certification of Composite Wood Product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17年9月15日发布 2017年11月15日第一次修订 2017年11月16日实施 CNAS-SL04:2017 第1页共8页 前言 本文件规定了实施美国环保署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限量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 “EPA复合木制品认证”)应遵循的要求.它与其他适用的CNAS认可准则和认可规则共 同构成对实施EPA复合木制品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可要求.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按照美国环保署发布的《复合木 制品甲醛释放标准》制定.本文件在认可条件、认可申请、认可流程、认可评审等方面 做出专门的规定. 本文件2017年首次制定.本次为第一次修订,具体内容: 1.删除ASTME1333、ASTM D6007等2项标准年代号,不再标明年代号,以适用 于最新的方法标准. 2.按EPA最新公告对CNAS-SC26C2.53进行修订,由“ASTM E1333方法对 应的等同值”修订为“ASTM E1333或ASTM D6007方法对应的等同值”. 2017年9月15日发布 2017年11月15日第一次修订 2017年11月16日实施 CNAS-SL04:2017 第2页共8页 EPA复合木制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1范围 1.1本文件根据美国环境保护署(以下简称EPA)《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限量标准》 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对实施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限量认证(以下简称EPA复合木制品 认证)的认证机构应遵守的特定要求,适用于CNAS对实施EPA复合木制品认证的认 证机构认可工作. 1.2此类认证机构除应满足本文件的特定要求外,还应满足CNAS-CC02《产品、过程 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的相关要求. 1.3本文件R部分是对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明, C部分是对CNAS-CCO2的补充要求,其效力等同于相应类别的认可规范文件. 1.4除本文件的特殊规定或要求外,CNAS制定的认可规则和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准 则等认可规范均适用,应同时满足这些文件的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 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 适用. CNAS-RCO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O2《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 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CNAS-RC04《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idt ISO/I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