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NCA-C10-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照明电器 2014-07-16发布 2014-09-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0引言 1 1适用范围 2术语和定义 .1 3认证依据标准 .2 4认证模式 .2 5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3 6认证委托 3 6.1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3 6.2申请资料 3 6.3实施安排 4 7认证实施 4 7.1型式试验 .4 7.2设计鉴定 6 7.3认证评价与决定 6 7.4认证时限 6 8获证后监督 16 8.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6 8.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 8.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 8.4获证后监督的时间和频次 ..8 8.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8 8.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8 9认证证书 .8 9.1认证证书的保持 .8 9.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8 9.3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9 9.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9 9.5认证证书的使用 .10 10认证标志. ....10 10.1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10 10.2标注方式 .10 11收费 .....10 12认证责任. 13认证实施细则 11 0引言 本规则基于照明电器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照 明电器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 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 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 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 准要求.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照明电器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电源电压大于 36V不超过1000V的固定式通用灯具、嵌入式灯具、可移式通用灯具、 水族箱灯具、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地面嵌入式灯具、儿童用可移式 灯具;电源电压大于36V不超过1000V的荧光灯用镇流器、放电灯(荧 光灯除外)用镇流器、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放电灯(荧光灯除 外)用直流或交流电子镇流器、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 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术语和定义 设计鉴定:本规则中提到的设计鉴定是指采用对设计图纸进行审 查和计算的方式证明产品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一种非试验验证 手段.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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