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Y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GY5045—2006 备案号:J510—2006 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TV studio lighting system 2006-02-20发布 2006-05-01实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件 广发计字[2006]6号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有关单位: 由中广电设计院、中央电视台负责修订编制的《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经国家广播电 影电视总局审查,现批准为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予以发布,编号为GY5045-2006 自2006年5 月1日起执行,原《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GYJ45-92)同时废止.本规范的管理和解释工 作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负责.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OO六年二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标函[2006]63号 关于批准《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 强制性条文及同意备案的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你局《关于送审广电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申请备案的函》 (2006)广函计字47号)收悉.经研究,批准《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中的第3.6.1、3.6.3、 4.1.2、4.1.4、4.1.5、4.2.3、4.2.5、4.2.6、4.5.1、4.6.1、4.6.2条为强制性条文,纳入《工 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广电工程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同时,同意《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备案, 备案号为J510-2006. 该规范的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内容及备案公告,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六年二月九日 I 前言 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计基字[2000]96号文的要求,本规范编制组对《电视演播室灯 光系统设计规范》GYJ45-92进行了修编.修编后的《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在总则中增 加了大、中、小演播室面积和演播室功能的划分;补充了相关的术语,并将其由附录移到了第2章; 在第3章3.1.1条中,将演播室照度明确规定为摄像机光圈为5.6时的综合光照度.在演播室灯光 对土建要求参考表中,增加了特大型演播室的内容.第4章增加了4.2.7条,并推荐天幕高度4m及 以下的演播室中宜以冷光灯为主;调光设备增加了可采用网络控制的内容;将电缆一节改为灯光布 线系统,增加了电缆沿桥架敷设的一些具体内容;布景装置配置参考表中增加了特大型演播室的内 容.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授权负责本规范具体解释的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