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305-2017 代替SN/T1305—2003 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垃圾 清运单位卫生监督规程 Codes of sanitary supervision for the garbage-collected service to the international vehicles 2017-07-21发布 2018-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1305-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SN/T1305一2003《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垃圾清运单位卫生监督规程》. 本标准与SN/T1305一200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一修订了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垃圾清运单位卫生监督的内容.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要求, 增加了受染地区垃圾清运处理的要求;增加了引用文件SN/T1415;删除了实验室检验内容; ——修订标准的结构和框架;将原标准中的框架整合归类; ——修订了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宏庆、樊德海、杜海方、樊昱宏、秦晓辉、杨萍、苑勇业.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N/T1305—2003. I SN/T1305-2017 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垃圾 清运单位卫生监督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垃圾清运单位卫生监督的要求、内容与方法、结果判定和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对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垃圾清运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版)适用于本文件. SN/T1415国境口岸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标准 3对垃圾清运单位的基本要求 3.1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垃圾清运单位应具有有效的经营许可及资质,并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备案. 3.2清运单位应建立日常工作的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处置流程图及卫生消毒制度. 3.3垃圾分类管理,对来自受染地区交通工具的垃圾不得人工分拣. 3.4清运单位应具有专业垃圾清运工具、消杀药械,并附有设备维护使用记录. 3.5自有的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应符合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 环境卫生标准,并做到垃圾即到即消毒;不具备垃圾处理条件的单位,收集后的垃圾应按要求及时运往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处理场. 3.6垃圾清运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应严格做到密闭化、清洁化,没有扬、撒、滴、漏现象,并按要求运送到 指定的处理场所. 3.7对来自受染地区的垃圾,其清运工具应在每次使用后进行清洁消毒,不应发现媒介生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