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73.010 CCS D04 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537—2023 代替SN/T1537-2005 进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radioactivity of imported minerals 2023-05-05发布 2023-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 SN/T1537-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SN/T1537一2005《进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规程》,与SN/T1537一2005相比,除结构 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删除了检验批的定义(见第3章,2005年版的3.1); b)更改了仪器设备的描述(见4.2 2005年版的4.2); c)更改了检验人员防护依据标准的描述(见4.3 2005年版的4.3); d)更改了本底测量方法(见4.4.1 2005年版的4.4.1); )增加了剂量当量率的计算方法(见4.4.2); )更改了放射性测量方法(见4.4.3和4.4.4 2005年版的4.4.2和4.4.3); g)增加了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检验(见4.4.5); h)更改了检验结果的判定(见第5章,2005年版的第5章); i)增加了针对铜、铅、锌、锡、镍、钻等有色金属矿产品天然放射性检验和合格评定的要求(见5.1).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关.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戚佳琳、陈哲、曲志勇、邹雯雯、王崇霖、吴春荣、郭强、马李、刘雁宇、刘赛. 本文件于2005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 SN/T1537-2023 进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进口矿产品放射性的检验方法及结果判定. 本文件适用于由集装、散装等方式运输的进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4835.1辐射防护仪器3、X和y辐射周围和/或定向剂量当量(率)仪和/或监测仪第1部 分:便携式工作场所和环境测量仪与监测仪 GB/T4960.5核科学技术术语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20664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天然放射性限值 GB27742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 3术语和定义 GB/T4960.5界定的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