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645.2-2011 进出口固定式健身器材检验规程 第2部分: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import and export stationary training equipment- Part 2:Additional specific safety requirements 2011-09-09发布 2012-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3003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数码防伪 SN/T1645.2-2011 前言 SN/T1645《进出口固定式健身器材检验规程》由若干部分组成:到本部分出版之日,已经有的 SN/T1645系列标准如下: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 本部分为SN/T1645的第2部分. 本部分依据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出入境检验检 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包大勇、毛成涛、王正状、韩振国、朱宁峰、于波、江守和、史松杰、满忠雷. 本部分系首次发布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645.2-2011 进出口固定式健身器材检验规程 第2部分: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 1范围 SN/T1645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固定式健身器材(以下简称健身器材)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检 验及判定. 本部分适用于力量型训练器材、力量型训练长凳、曲柄踏板类训练器材、跑步机、划船器、踏步机(包 括阶梯机和登山器)、椭圆训练机和带有固定轮或无飞轮的健身车、它包括通过业主(具有法人资格)易 于专门控制管理的各团体训练场所使用的器材,例如:运动协会、教育机构、酒店、体育馆、俱乐部、康复 中心和工作室所用器材. 本部分亦适用于家用以及其他类型的,包括电机驱动的固定式健身器材. 本部分应与SN/T1645.1结合使用,本部分的附加特殊安全要求优先于SN/T1645.1的相应 要求. 本部分不适用于儿童使用的进出口健身器材的检验 若固定式健身器材用于医疗(包括医疗康复锻炼)用途时,除本部分的要求外,则应注意国家在医疗 器械方面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如果所设计的固定式健身器材用于残疾人时,应注意任何有关国家法则. SN/T1645的本部分及其SN/T1645的其他各部分,均主要适用于室内使用的固定式健身器材.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造用于本文件. GB/T2828.1计数抽样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