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GMAR a d v e r t i s i n g 上海达格玛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写真喷绘制作合同书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执行方):上海达格玛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为了更好的塑造企业的视觉形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公司写真喷绘制作业务,甲乙双方秉 承相互促进,相互信赖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之事项: 口写真喷绘制作 具体内容: 二、委托制作费用: 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 三、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委托项目制作总费用的50%通过现金或银行 转账到乙方公司账户(乙方收到甲方的现金或银行划帐凭据后作为项目制作的开始时间). 2、制作项目完成后,甲方签字盖章确认,确认后两个工作日内即支付全项目制作费用余款 (总费用的50%). 四、乙方制作的时间、交付方式: 1、乙方需在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 2、乙方在收到甲方余款结清后的有关凭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送货上门或快递方式交付 甲方制作成品.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在项目制作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的50%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写真喷 绘制作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制作费用.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六、合同生效 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传真件、复印件同样有效),生效日为双方最后 签字日期.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 均可向其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如仲裁不能予以解决,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 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一 乙方:上海达格玛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一代表签字: 签章:签章: 时间: 年月日时间: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