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 文件 山西省经济委员会 晋价商字[2004]200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 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经贸委,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 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 收费标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征收供(配) 电贴费. 二、对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电 力用户,供用电双方已经签订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的合同或协议 的,继续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三、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 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 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 靠性供电费用.架空线路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标准见附表,电缆线 路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架空线路标准的1.5倍. 2 四、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比照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标准执 行. 五、以上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标准及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 自2004年7月20日起执行. 附表: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标准 二0O四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转发供电贴费通知 抄报:略. 山西省物价局 2004年7月15日印发 3 附表: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标准表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 用户应交纳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千伏) (元/千伏安) 0.38/0.22 260 10 210 35 160 63 105 110 80 220 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