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20.20 C8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9837-2013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 Maintenance anddiscardforfire detection and alarmproducts 2013-11-12发布 2014-08-07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29837--2013 前言 本标准的第3、4、5、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探测与报警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6)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公司、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松江电子仪器厂、北 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宏军、屈励、张颖琮、李宁宁、曹希锋、梅志斌、王长川、李苗、董文辉、俞颖飞、 王爱中、张雄飞、蔡为民、孟宇、涂燕林。
GB29837-2013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设置在建筑中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
其他特殊场所使用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可参照 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715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GB4716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4717火灾报警控制器 GB14003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GB14287.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GB14287.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B15322(部分)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631特种火灾探测器 GB16280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168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168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17429火灾显示盘 GB19880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GB/T21197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Z122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放射防护标准 3维修 3.1一般要求 3.1.1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在发现产品存在问题和故障时,应及时进 行维修。
3.1.2维修一般应在48h内完成;需要由供应商或者生产企业提供零配件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 完成。
3.1.3火灾探测器、模块、手动报警按钮和消火栓启动按钮一般应在维修企业内进行维修,将上述部件 拆下维修时,应立即更换备品,不应对相应部位实施屏蔽;没有备品时,应对该部位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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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9837-2013 3.1.4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可燃气体控制器可在现场维修。
维修期间,应换上备用控 制器;没有备用控制器时,应对该受保护区域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或暂停使用该区域。
3.1.5承担维修的企业应制订维修作业指导书,对维修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确保各项维修操作符合产 品使用说明书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3.1.6承担维修的企业应做好维修记录,与产品使用或管理单位各执一份,并保存至该产品报废。
火 灾探测报警产品维修记录表的格式参见附录A。
3.2维修流程 3.2.1对存在问题的产品应根据故障现象,分析查找原因并记录。
3.2.2按照相关技术文件和维修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对故障产品的结构、部件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 题应采取相应维修措施并予以记录: a)虚焊、漏焊、紧固件松动的,应补焊或紧固; b)部件和元器件老化、损坏的,应修复或更换; c)绝缘介质损坏、击穿的,应更换; d)电气参数改变、漂移的,应调整恢复; e)结构发生变形、严重腐蚀的,应修复或更换。
3.2.3更换部件和元器件时,应对产品所更换的部件、元器件及相应部位进行防潮、防盐雾、防霉处理。
3.2.4产品维修后,应依据相关产品标准进行检验,记录检验结果,合格后应加贴检验合格标识。
3.3探测器类和按钮类产品 3.3.1需要将无底座的探测器或按钮拆下时,应先切断该回路的供电。
3.3.2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及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维修后,应分别按GB4715、GB15631、GB14003 要求进行响应阈值试验,响应阔值应在生产企业成品出厂检验规程规定的响应阔值范围内。
3.3.3感温探测器维修后,应分别按GB4716、GB16280、GB/T21197要求进行响应时间试验,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