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TSO-2C604 日 期:2019年8月14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徐群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仅用作航空器追踪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BDS)机载设备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仅用作航空器追踪的北斗卫星 导航系统(BDS)机载设备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仅用作航空器追踪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 (BDS)机载设备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 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的 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设备必须满足本CTSO附录1至附录4中规定的最低性能标 -1- CAAC CTSO-2C604 准. a.功能 本CTSO标准适用于基于北斗定位功能对航空器进行实时定位, 使用短报文功能将得到的航空器识别号、位置、速度、时间等参数周 期性发送给地面站台,仅实现对航空器追踪功能的BDS机载设备. 基于该设备输出的航空器参数不应向机组显示.正常情况下,也不能 作为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实施空中管制决策的依据. 该设备包括卫星无线电导航服务(RNSS)定位单元及天线,卫 星无线电测定服务(RDSS)通信单元及天线. (1)RNSS定位单元及天线 定位单元应能够接收B1I北斗公开服务信号,提供基于BDCS 坐标系下的航空器识别号、位置信息(经纬度及高度)、对地速度信 息,以及基于协调世界时(UTC)的时间信息. (2)RDSS通信单元及天线 依照RDSS服务协议实现北斗短报文通信功能,接收RNSS定位 单元的位置等数据并发送.发送的信息至少包括基于BDCS坐标系下 的位置信息(经纬度及高度)、对地速度信息、基于协调世界时(UTC) 的时间信息、航空器识别号等.服务频度和通信等级由用户信息中的 相应参数控制.用户信息报告间隔,应不大于15分钟. 注:如采用基于WGS-84坐标系下的相关信息,则需要具有由 BDCS坐标系向WGS-84坐标系的转换功能. b.失效状态类别 -2- CAAC CTSO-2C604 (1)本CTSO第3.a节定义的功能,错误报告且没有通告的失 效为无安全影响失效状态. (2)本CTSO第3.a节定义的功能丧失为无安全影响失效状态. (3)设备的研制保证等级应至少与这种失效状态类别相对应. c.功能鉴定 对于RNSS定位天线部分,应满足附录1中的最低性能标准要求. 对于RNSS定位单元部分,应满足附录2中的最低性能标准要求. 对于RDSS通信单元部分,应满足附录3中的最低性能标准要求. 对于RDSS通信天线部分,应满足附录4中的最低性能标准要求. 注:对于RNSS与RDSS一体化设计的设备,同样应满足以上标 准要求. d.环境鉴定 应按本CTSO附录1至附录4中的试验条件,采用该设备适用的 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除 RTCA/D0-160G以外,申请人也可采用其它适用的标准环境条件和试 验程序. 注:附录1至附录4中的部分性能要求无需在RTCA/D0-160G 中所含的条件下进行试验.如果经过判断和经验可以说明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