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CTSO-2C605 日 期:2022年1月7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便携式氧气瓶组件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便携式氧气瓶组件申请技术 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了便携式 氧气瓶组件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 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CTSOA申请的便携式氧气 瓶组件. 3.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便携式氧气瓶组件必须满足本文件附录1规定的最低性能标 准. a.功能 -1- CAAC CTSO-2C605 本CTSO的标准适用于航空器便携式氧气瓶组件,该组件用于为 乘客或机组人员提供应急呼吸用氧. b.失效状态类别 本CTSO没有标准的最低失效状态类别.设备适用的失效状态类 别取决于其在特定飞机的预期用途.在设备设计时应记录其功能丧失 和故障的失效状态类别. c.功能鉴定 应按本CTSO附录1中最低性能要求,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d.环境鉴定 应按本CTSO附录1,采用适用于该设备的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 程序,证明设备满足最低性能标准要求的性能. e.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 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 人应按照CCAR-21-R4第21.368条(一)款要求申请偏离. 4.标记 a.至少应为一个主要的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21-R4第21.423条(二)款规定的信息.标记必须包含设 备序列号、CTSO标准号、制造人名称、产品编号、产品容积、工作 压力、试验压力、产品重量、介质种类、易燃易爆标识、旋钮开关方 向标识、使用寿命、制造日期、操作标识、流量、操作说明、注意事 项. -2- CAAC CTSO-2C605 b.应为以下零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 称、零部件件号和CTSO标准号: (1)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零部件; (2)制造人确定可能与其他氧气瓶组件中的零部件或组件互换 的可互换零部件和组件. 5.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CCAR-21-R4第21.353条及后续版 本要求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资料副本. a.手册.包含以下内容: (1)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该内容应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分描 述. (2)对偏离的详细描述. (3)安装程序和限制.必须确保便携式氧气瓶组件按照此安装程 序安装后,设备仍符合本CTSO的要求.限制必须确定任何特殊的安 装要求,还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 标准.如欲安装此设备,必须获得单独的安装批准.” (4)设备中每个部件进行环境鉴定的试验条件总结.例如,可采 用RTCA/D0-160G《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附录A的表格 方式描述. (5)原理图及设备安装所必须的其他文件.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