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49.100 V55 备案号: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3012.9—2008 废除MH3145.79—2001 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维修设施 第9部分:氧气附件修理作业场所 Maintenance for civil aircraft--Ground maintenance facilities- Part 9:Oxygen accessories shop 2008-10-20发布 2009-02-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MH/T3012.9—2008 前言 MH/T3012《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维修设施》分为以下16个部分: —第1部分:维修机库; —第2部分:喷漆机库; ——第3部分:发动机修理作业场所; —第4部分:机械附件修理作业场所; —第5部分:电子附件修理作业场所; —第6部分:电器附件修理作业场所; 一第7部分:电瓶充电修理作业场所; 一第8部分:高压气瓶修理作业场所; 第9部分:氧气附件修理作业场所; —一第10部分:紧急救生设备修理作业场所; 一第11部分:机械加工作业场所; ——第12部分:电镀作业场所; 一第13部分:热处理作业场所; 一第14部分:喷砂、喷丸作业场所; 一第15部分:计量检测实验室; 一第16部分:灭火瓶维修作业场所. 本部分为MH/T3012的第9部分. 本部分代替并废除MH3145.79一2001《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第3单元:地面维修设施第79 部分:氧气附件车间》. 本部分与MH3145.79一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原4.1.5:修改为“有较好的通风和采光”; 一原4.1.7:修改为“25m”; 一原4.3:修改为“应符合GB50016、GB50030、GB50058和MH/T3013.2相关要求”; 一原4.4:修改为“工作环境条件”; 一原4.4.1:修改为“温度应符合附件维修手册的要求”; 一原4.4.2:修改为“相对湿度应符合附件维修手册的要求”; 一原4.5.1:修改为“当氧气浓度高于23%时应报警”; 一原4.7.2:修改为“应使用相关的标准气瓶标定水压试验台”; 一原4.8.1:修改为“不应大于102”; 一原4.8.3:修改为“应采用氧气专用的导管和阀门”; —一原4.8.4:修改为“氧气管道的管径应满足试验设备和维修手册的最低要求”; 一原5.6:修改为“应使用氧气专用的清洁剂或溶剂清除”; 一原5.8:修改为“前必须清洗后,方可使用”; 一原5.9:修改为“不应用工具撞击氧气瓶瓶体和瓶阀”; —增加了5.12; 一原6.4:修改为“低于30℃”; 50 MH/T3012.92008 —增加了6.5. MH/T3012是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系列标准之一.下面列出这些系列标准的名称: 一MH/T3010(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 一MH/T3011《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安全》; MH/T3012《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维修设施》; 一MH/T3013(民用航空器维修职业安全健康》; 一MH/T3014《民用航空器维修航空器材》.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提出.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荣机、徐超群、宋春生、李建华、张咏梅. 本部分所代替并废除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MH3145.79一2001. 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