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发文字号:民航规〔2019]64号 编号:AC-93-TM-2019-01 下发日期:2019年11月5日 轻小型民用无人机 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 目录 1.目的和依据 1 2.适用范围 1 3.管理要求 1 3.1管理主体 1 3.2报送数据的要求 1 3.3数据接收的系统 1 3.4数据报送方式 2 3.5数据管理与应用 2 4.数据与传输要求 3 4.1数据类型 3 4.2数据格式 4 4.3数据示例 6 4.4频率与时间要求 7 4.5传输协议与安全要求 7 5.第三方平台系统技术与安全要求 7 6.附则 7 7.定义 9 1.目的和依据 为了实现轻、小型民用无人机及植保无人机飞行动态实时监 控,逐步简化轻、小型民用无人机及植保无人机的飞行空域、飞行 计划、飞行活动管理,实施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 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 中交通服务的空域内运行轻、小型民用无人机及植保无人机的相 关单位、个人. 3.管理要求 3.1管理主体 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具体由民航 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3.2报送数据的要求 从事轻、小型民用无人机及植保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 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民航局实时报送真 实飞行动态数据. 3.3数据接收的系统 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信息服务系统(Unmanned Air-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