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S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1023-2001 出口绒绣制品检验规程 Rulesfor theinspection ofwoolenneedlepoint tapestry products for export 2001-12-30发布 200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出口绒绣制品检验规程 SN/T 1023-2001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woolen needlepoint tapestry products for export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绒绣制品的取样、检验、检验结果的判定以及包装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原料的网眼布为底布,用毛、棉、丝、化纤等绣线绣制的各类绒绣制品的检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
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50一1995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SN0033-1992出口抽纱制品抽样检验规程 3取样 按照SN0033执行。
4检验 4.1外观质量检验 4.1.1检验工具 GB250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卷尺、量角器。
4.1.2检验条件 成品须在正常的北向自然光线下检验,其照度应为7501x,光源与样品距离为1m~1.2m。
4.1.3检验方法 a)外观点的检验方法 将随机抽取的样品平摊在检验台上,逐片进行检验。
b)规格检验方法 从抽取的检验样品中,每种规格至少测量三片。
靠垫、座垫类产品测量规格时,正方形、长方形产品 经纬各测一次,圆、椭圆形产品过中心经纬各测一次。
绣毯测量规格时,在每一条边的每个长度和宽度方 向上,至少作三次测量,方法是:在距毯的每一边缘10cm处量两次,过中心处量一处,然后计算平均值。
4.1.4原料检验 a)绣线条干均匀,绣线色差不低于4-5级; b)钢丝布须网眼方正均匀,接缝时不错扣,大小网眼要分列对齐。
钢丝布无脏污、水溃、破碎、发黄、变质及网眼大小交叉现象。
4.1.5绣工检验 a)成品图案、针法、色彩应与图纸、样卡或确认样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2-30批准 2002-06-01实施 1
SN/T 1023-2001 b)绣针平服,无错针漏针漏底,绣线松紧均匀; c)绣线生头和收头要结牢,线头要处理在背后,不松散起毛。
4.1.6缝合检验 a)缝合线匀直牢固,结针线套准,尾针打回针,无线头; b)里布与成品表面松紧适宜,无皱折,镶嵌条牙均匀顺直,边角规则整齐。
4.1.7针距密度检验 车缝线针距为(8针~9针)/3cm,手扦边为(3针~4针)/3cm。
4.1.8整烫检验 整烫平服,洁净干燥,不得出现烫黄、掉色、沾色、极光、死折等。
4.1.9色差检验 同片产品色差为4~5级;配套产品色差不低于4级;同箱产品之间色差不低于3~4级;箱与箱产 品之间色差不低于3级。
4.1.10规格尺寸极限偏差 a)座垫、靠垫规格尺寸偏差为士1.25cm; b)毯类、挂件等规格尺寸偏差为土2%; c)歪斜度按针示方向量,对角角度不得大于6°; d)各类产品的不方度、不圆度尺寸偏差为2.5%。
4.2包装质量检验 4.2.1内外包装应符合合同要求,做到整齐、清洁、严密、干燥、牢固。
4.2.2外包装标志须用不易褪色的颜色刷明,唛头标志要清晰、端正。
5检验结果的判定 检验结果依据外观质量和包装质量的检验结果综合判定,两者符合标准,判该批合格;其中任一项 不符合标准的,则判该批不合格。
5.1外观质量的判定 外观质量的判定按照SN0033缺陷分类判定。
5.2包装质量的判定 包装质量的判定按照4.2的要求判定。
6其他 贸易合同和国家法规有特殊要求的,要按照合同和法规要求检验,并结合本标准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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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行业标准 出口绒绣制品检验规程 SN/T 1023-2001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电话: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 开本880×12301/16印张1/2字数10千字 2002年5月第一版2002年5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1-2000 书号:-14367定价6.00元 网址 SN/T1023-2001 :(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