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429.12—2012 代替SN/T1360-2004 进出口信息技术设备检验规程 第12部分:传真机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quipment for import and export-Part 12:Facsimile equipment 2012-12-12发布 2013-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SN/T1429.12-2012 前言 SN/T1429《进出口信息技术设备检验规程》共分为12部分: 一一第1部分:通用要求; —一第2部分:台式电子计算机; 一一第3部分:个人计算机; —一第4部分:销售终端机; —一第5部分:数字无绳电话机; 一一第6部分:信息技术设备用电源适配器; —一第7部分:有线电话机; 一第8部分:对讲机; 一第9部分:液晶显示器; —第10部分:无绳电话的能效; —第11部分:CRT显示器; -—第12部分:传真机. 本部分为SN/T1429的第1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SN/T1360一2004《进出口传真机检验规程》. 本部分与SN/T1360一2004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一适用范围变更,原“电话网上文件传真三类机”,更改为“传真机”; —在电磁兼容性要求中删除了GB17625.1; 一将基本绝缘、附加绝缘分列,并增加加强绝缘的要求.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新安、吴光敏、魏文峰.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N/T1360-2004. SN/T1429.12-2012 进出口信息技术设备检验规程 第12部分:传真机 1范围 SN/T1429的本部分规定了对进出口传真机的要求、检验及判定. 本部分适用于电网电源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60.0的传真机的进出口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4943一2001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 GB9254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SN/T1429.1进出口信息技术设备检验规程第1部分:通用要求 SN/T2838.2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专业通用要求第2部分:术语和定义 3术语和定义 SN/T1429.1和SN/T2838.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机身body 可触及的导电零部件轴把、旋钮、夹子等,以及贴上金属箔后的可接触的绝缘材料的的 表面. 的 [GB4943-2001 定义1.27.5] 4总要求 4.1安全要求 传真机的安全要求应满足GB4943一2001的规定,适用时应考虑使用国家(地区)差异. 4.2电磁兼容性要求 传真机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应满足GB9254的规定,适用时应考虑使用国家(地区)差异. 4.3环保要求 传真机的环保要求应满足使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要求. 4.4其他要求 适用时,传真机还应符合使用国家(地区)有关技术法规对设备的能效、技术性能等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