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1549—2011 代替SN/T1549-2005 进出口煤炭外来杂物控制与 监管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control and supervision on extraneous impurity in coal for import and export 2011-09-09发布 2012-04-01实施 5 8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数码伪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1549—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SN/T1549一2005《进出口煤炭外来杂物控制与监管技术规范》.本次修订除保留 SN/T1549一2005的原有内容外,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检验检疫监管内容. 本标准与SN/T1549一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内容改为强制性; 对外来杂物的定义,根据其影响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的程度,分类为A、B、C三类杂物(见3.1); 磁力吸铁设备全部以“矿用磁力吸铁设备”进行了限定; 第4章标题由“进口煤炭外来杂物监管要求”改为“进口煤炭外来杂物控制和监管要求”; 进口煤炭中外来杂物的控制要求由“进口煤炭中不得混有外来杂物”改为“进口煤炭中不得混 有3.1所列A类杂物和B类杂物,混有的3.1所列C类杂物不得超过煤炭重量的0.01%.” (见4.1),并相应增加了外来杂物含量计算公式(见4.3); 增加了进口煤炭贮存防污染要求(见4.4); 增加了进口煤炭检验检疫监管要求(见4.5); 增加了出口煤炭检验检疫监管要求(见5.1.7和5.2.4); 增加了进出口煤炭外来杂物检验监管结果判定与不合格处置要求(见第7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毛春清、张志坚、屈钧、王杰林、蔡延平、金进照、陈贵和、马兴图、张民.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N/T1549-2005. SN1549—2011 进出口煤炭外来杂物控制与 监管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煤炭外来杂物的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结果判定与不合格处置要求及出口煤炭 中雷管等外来杂物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进出口煤炭中的外来杂物实施控制与监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8031工业电雷管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外来杂物extraneous impurity 煤炭在开采、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等过程中混人的杂质,根据其影响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的程 度,可分为A、B、C三类杂物: 1)A类杂物,即危险性杂物,包括开采过程中未引爆的残留雷管、可燃炮线,以及其他易燃易爆 类或毒性外来杂质. 2)B类杂物,即检疫类杂物,包括支护用的道木、皮、木块、木楔等,运输和贮存过程中混 入的杂草、稻草、草绳、草袋、生活垃圾等,泥土,动物尸体等动物性杂物,以及其他检疫类 外来杂质. 3)C类杂物,即除危险性杂物和检疫类杂物以外的其他外来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