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657.3—2014 代替SN/T1657.3一2006 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 第3部分:手持式电刨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 for import and export-Part 3:Hand-held electric planers 2014-01-13发布 2014-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30 除层查真伪 SN/T1657.3-2014 前言 SN/T1657《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共分为13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电链锯; —第3部分:手持式电刨; ——第4部分:分离与计数; 一第5部分:手持式电动木铣与手持式电动修边机; 一第6部分:高压清洗机; —第7部分:型材切割机; —第8部分:石材切割机; 第9部分:圆锯; —第10部分:电锤; —第11部分:电钻和冲击电钻; ——第12部分:可移式圆锯; —第13部分:可移式带锯. 本部分为SN/T1657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部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SN/T1657.3一2006《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第3部分:手持式电刨 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与SN/T1657.3一2006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一第2章中引用了最新版本的标准,增加了有关电磁兼容的标准. —第4章中增加了“电磁兼容”、“环保、能效、性能”的要求. —第5章中增加“电磁兼容检测”和“环保、能效、性能检测”要求;增加“证单查验”的检验要求. 一考虑到目前检验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最新版本的标准,对检验内容、要求和检验方法进行了 修改.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冷宇、陆全龙、周永昌、宋磊、唐又红、韩露、殷勤.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N/T1657.3-2006. I SN/T1657.3-2014 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 第3部分:手持式电刨 1范围 SN/T1657的本部分规定了对进出口手持式电刨(以下简称电刨)的抽样、检验及结果判定. 本部分适用于手持刨削木材用的,额定电压不大于250V的交流单相或直流电刨的进出口检验. 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下产品的检验: —一在爆炸性环境(尘埃、蒸汽或气体)中使用的手持式工具; —一制备和加工食品的手持式工具; —医疗用手持式工具(IEC60601); —GB4706.41涉及的便携式电热工具及其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28.1一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受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3883.1一2008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3883.10一200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电刨的专用要求 GB4343.1电磁兼容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第1部分:发射 GB17625.1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SN/T0002.1进出口机电商品检验规程编写的基本规定 3术语和定义 GB3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