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657.5—2014 代替SN/T1657.5-2006 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 第5部分:手持式电动木铣和 手持式电动修边机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 for import and export-Part 5:Hand-held electric routers and trimmers 2014-01-13发布 2014-08-01实施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 涂层查真伪/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1657.5-2014 前言 SN/T1657《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共分为13部分: 一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电链锯; —第3部分:手持式电刨; —第4部分:分离与计数; 一第5部分:手持式电动木铣与手持式电动修边机; —第6部分:高压清洗机; —第7部分:型材切割机; —第8部分:石材切割机; —第9部分:圆锯; —第10部分:电锤; —第11部分:电钻和冲击电钻; —第12部分:可移式圆锯; 一第13部分:可移式带锯. 本部分为SN/T1657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部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SN/T1657.5一2006《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第5部分:手持式电动 木铣与手持式电动修边机》 本部分与SN/T1657.5一2006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引用了最新版本的标准,增加了有关电磁兼容的标准. —“第4章总要求”中增加了“电磁兼容”、“环保、能效”的要求. 一一“第5章”中增加“电磁兼容检测”和“环保、能效、性能检测”要求:增加“证单查验”要求. 一考虑到目前检验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最新版本的标准,对检验内容、要求和检验方法进行了 修改.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韩露、唐又红、林晓虎、冷宇、韩振榕.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N/T1657.5-2006 I SN/T1657.5-2014 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 第5部分:手持式电动木铣和 手持式电动修边机 1范围 SN/T1657的本部分规定了对进出口手持式电动木铣与手持式电动修边机(以下简称电动木铣和 电动修边机)的抽样、检验及结果判定. 本部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大于250的交流单相或直流的铣切木槽或创削木边用的电动木铣与修 整塑料层压板、木质胶合板或固定在衬底上的类似材料边缘的电动修边机的进出口检验. 本部分不适用于: ——在爆炸性环境(尘埃、蒸汽或气体)中使用的手持式工具; 一制备和加工食品的手持式工具; —医疗用手持式工具(IEC60601); 一GB4706.41涉及的便携式电热工具及其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部 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28.1一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一按接受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 GB3883.1一2008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3883.17一200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木铣与修边机的专用要求(IEC60745-2-17:...